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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领域柔性执法清单

上载日期:2023/11/2 16:32:11 来源: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领域柔性执法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的处罚

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鄂农发〔2023〕19号)第三章第139条第(一)项:“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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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农药经营者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鄂农发〔2023〕19号)第一章第21条第(一)项:“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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