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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载日期:2024/7/8 17:12:28 来源:崇阳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放大字体 增加行距 缩小字体 减小行距 加入收藏 刷新网页 关闭窗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推动乡村振兴工作稳步前进,结合我县工作实际,起草了《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结合部门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就本文件向全社会征求相关意见,公示时间为2024月7月8日至2024年7月15日。

联系人:彭书剑;联系电话:0715-3083086;报送邮箱:cynj2509@163.com。(发展大厦2520室)



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19〕1号)精神,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规范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场内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农村资产、资源交易以及使用农村集体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村集体资金包括纳入村级财务核算的财政性资金、部门帮扶资金、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以及本级集体经济收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公益性优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建立信息畅通、管理规范、自主交易、公正透明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

坚持规范管理。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六统一分”运行机制,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建立县、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和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

(四)坚持规划先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条 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部和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共同组成。本县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依法转让、拍卖、租赁、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及使用集体资金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必须按分级的原则进入崇阳县各级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第五条 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农监委),是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县农业农村局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县各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情况。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培训;对进入本级交易的项目组织进行交易。

乡镇农监委负责监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

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对进入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办理和对无需进入县、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目录项目材料的审核。 

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点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产权登记和对以两议两公开方式完成的项目手续材料登记录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

村级组织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承担主管责任;县级投资和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监管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产权交易细则,报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 县、乡(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为全县各类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机构。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进入本级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交易成功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二)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服务;

(三)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发布和成交公告;

(四)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是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所有进场交易项目,都应当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公告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乡镇应当整合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资源,设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在乡镇财政所加挂“崇阳县某某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负责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在崇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下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九条 县、乡(镇)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流转到当地农交中心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等服务,并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查询交易标的权属提供便利。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农交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

第三章进场交易目录、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进入农交中心的项目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进入农交中心的项目目录:

1.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指集体或者农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使用权;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8.农村工程建设类项目:是指能够形成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出资、国家部门拨款、单位或个人无偿投资等兴建的小型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沼气建设、扶贫项目、退耕还林、河道清淤、危房修缮、经营性项目设施等;

9.涉农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10.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国家法律允许其合法流转,但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并且转让者不能再被批准新的宅基地;

11.农村房屋产权:是指农村房屋的所有者,可以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流转交易。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农村房屋使用权的期限,根据有关法不得超过70年。农村房屋使用权出租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一次不得超过20年。

12.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1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4.集体购买服务;

15.农村集体资产处置;

16.农村集体资产购置。

(二)限额标准

1.工程建设项目类:(专项资金)

(1)对不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业生产类、农村生活类、社会事业类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村级组织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自建自管、组织村民投工投劳的,就地取材开展建设和管理。需要找第三方来完成的项目可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要进入乡镇农交中心进行采购。

(2)对需要施工资质的项目: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时,要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施工资质的,可通过两议两公开程序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施工单位,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进行管理。对要通过采购方式来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预算或评估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受理”的原则,进乡镇农交中心交易。

(3)按相关规范实施(预算或评估金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10万元人民币以上40 万元人民币以下目录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通过非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项目在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过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招标,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2.工程建设项目类:(集体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6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发包进乡镇农交中心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达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村级小型工程发包进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3.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实现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平台交易全覆盖,杜绝场外交易、暗箱操作和人情交易。下列交易行为应当通过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①单宗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或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②村集体机动地流转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以转让、入股方式流转交易的;以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底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养殖水面发包单宗200亩以上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转让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经营性股权转让的;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底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底价在10万元以上的;

(8)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

(9)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的。

上述之外的交易由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的方式采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组织交易。交易流转期限由交易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类别遵循相关交易规则。

选择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的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中介机构向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受让方的资格条件、选择的竞价方式、以及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等。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由农交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可向农交中心领取或在崇阳县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下载打印。

第十三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综合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农村综合产权转让核准表

(三)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如为集体(村委会),需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

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1.内部决策文件

村委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

2.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经营权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放弃优先权的书面证明。

(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九)交易文本初稿。

(十)联合转让的,需提交联合转让协议书、代表推荐书。

(十一)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农户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十二)农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确认评估结果的决议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形成的决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农交中心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农交中心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交中心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交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七条农交中心收到产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凭联系单到各职能部门查阅档案、确认权属;审查通过的,由农交中心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统一对外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或者直接发布交易公告。

公告应当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公告及展示时间等内容。农村产权转让信息由农交中心统一发布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披露的产权交易信息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产权交易信息应当明确发布信息的期限。首次发布信息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直接发布交易公告的,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网站或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转让方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赔偿相关各方的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损失)。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原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农交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在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转让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天。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起始价由转让方确定,依照有关规定本次交易转让方需履行决策、批准程序的,则由该决策、批准人确定。

依法依规须经资产评估的,转让方或交易决策、批准人确定的起始价不得低于该资产评估结果。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农交中心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农交中心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向农交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由农交中心统一制订,意向受让方应详细填写并签署。《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可向农交中心领取或在崇阳县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下载打印。

第二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应当向农交中心提交以下资料,提交的资料应当是原件,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合法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七)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上述文件的公证书。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农交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方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农交中心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告知转让方。

转让方在收到农交中心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农交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农交中心应当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转让不得要求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农交中心应当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指导转让方选择交易方式:

(一)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

(二)在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根据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交易。

第二十八条 采用直接发布公告方式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项目概况、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地点、受让方资格条件等主要交易信息。如在规定时间内无受让方报名或者报名不足的,应当重新组织。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农交中心按照公告的交易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有关交易行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农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起始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拍卖(或公开竞价)、招标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农交中心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立即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交易成交确认书》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产权交易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交易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质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根据《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号)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取消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的通知》文件要求,取消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第三十六条农村产权交易合同通过审核后,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付至农交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农交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交易行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农交中心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办理标的交割、权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  抵押登记:流入方需要向银行办理经营权抵押贷款时,经流出方同意,在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到县交易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交易机构经审核后向银行出具他项权利证书。

抵押到期后,如抵押要正常还款,交易机构配合对抵押项目进行解押;如抵押人违约,交易机构进行违约登记。

第三十八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应当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产权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十九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转让底价和起始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或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会商形成的估价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90%(含本数)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底价,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交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交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由农交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农交中心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交易的决定。交易中出现中止情形的,应当在崇阳县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二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交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交中心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交易中出现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崇阳县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网站上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非盈利性、

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减免交易服务费用。

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个人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易双方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综合产权服务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对交易方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交易方主体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五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对农村产权交易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崇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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