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工作,根据《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咸信用办〔2020〕23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信用承诺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在办理市场主体行业准入、日常监督等工作中,鼓励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咸宁”网站主动作出专项承诺,公开申明遵守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经营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发生新的失信行为,如违反信用承诺内容,一是已同意的信用修复将被撤销,二是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第三章 承诺内容
第六条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监管)部门、 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七)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九)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四章 承诺程序
第七条 信用承诺对象应知晓行政许可批准后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在信用建设方面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崇阳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归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承诺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一)告知。崇阳县农业农村局编制《农用信用承诺书》,告知、指导承诺对象按规范格式承诺。
(二)承诺。信用承诺一般在市场主体申领《经营许可证》或申请行政许可、备案、注册登记等时做出;《农用信用承诺书》由市场主体(或者行政许可申请人)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农用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市场主体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
(三)公示。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在信用承诺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信用承诺书以图片形式上传到 “信用咸宁”网站进行公示。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四)归档。《农用信用承诺书》随同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登记或申报材料,由接受承诺的部门一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承诺应用
第八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其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崇阳县农业农村局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项目申报、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农业农村领域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应用。崇阳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九条 崇阳县农业农村局科室(队、站)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条 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和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将其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给予一定的行业禁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十一条 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承诺知识、提高市场主体主动承诺意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于信用承诺机制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